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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
添加时间:2018/3/27 来源:本站整理

1)常规的赔偿项目

1、医药费:医药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药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截至理赔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涉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药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义务人投保过保险的,大部分医药费是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的,其中的非医保药费则需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条款规定进行赔付或者分摊。

  1.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作为参照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践中,护理时间与误工时间一样,也是按照医院诊断证明上确定的时间计算。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并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护理情况。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各地均有各地的标准,伙食费补助的天数应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司法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一般不予支持。若没有交通费发票的,则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每天赔偿固定的金额,如每天20元。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期限有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由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并有营养期限的;其二由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期限的。营养费的金额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有30/天、60/天和90/天等。

    6、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般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分,前者高后者低。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也可以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来确定,在司法实务中,鉴定机构确定的时间更具权威性。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受害人想要赔偿到自己实际的误工损失必须提供事故发生前后三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单,同时要提供完税证明,否则只能按照当地的标准进行赔偿。

  1.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核心项目,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情况下才有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是非常专业的活儿,不仅需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配合,而且需要对受害人恢复情况的现场检查,所以,建议受害人最好委托当地专业机构带你去做。

    8、精神抚慰金: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鉴定为伤残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不构成伤残的,没有此项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个级差大约为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一般十级伤残为30005000元,九级为600010000元,依次类推,死亡最高为50000元。

    9、财物损失费:是指受害人的电动车、手机、手表、眼镜、项链、手镯等比较贵重的物品因事故损坏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这些物品损坏时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提及过,若需要维修或者申请报废时,必须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让他们派定损员进行定损后方可获得赔偿。

    10、鉴定费:是指受害人去司法鉴定机构评残的费用。一般保险公司不赔偿该费用,司法实践中这笔费用通常按照事故的责任由受害人和肇事方进行分摊。

    2)一些特殊的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者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工作及生活均在城镇,即收入及消费均来源于城镇的,即使是农村户口,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计入丧葬费中,不再由赔偿义务人另行支付。因此,如果出现死亡案件的,家属最好能及时处理,处理后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否则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 残疾辅助材料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辅助费的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一般要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法院也可以参照通过民政部门审核的医院出具的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和更换周期的证明来确定,时间一般是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

    假肢的赔偿计算公式=(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3. 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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