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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关费用标准
添加时间:2018/3/27 来源:本站整理
  1. 鉴定费

    鉴定费是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伤残等级和三期时限(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费用,由受害人申请鉴定的同时向鉴定机构缴纳。临床伤残鉴定一般1200元—1600元,三期鉴定840元,精神鉴定3000元—4000元。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预先垫付,理赔时根据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分摊。

  2. 诉讼费或仲裁费

    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 律师费

    参照《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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